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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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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號

本案因涉犯與未滿十四歲少年少女性交罪而遭起訴,第一審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僅就量刑是否過重進行審理。辯護人主張被告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因經濟因素未能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及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法院認為犯行次數多、期間長,對被害人身心影響重大,且未取得被害方諒解,不符合酌減刑度要件,認定原審量刑及應執行刑均屬適當,最終於111年度上訴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本案顯示,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量刑除認罪態度外,仍會綜合犯罪情節、犯後表現及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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