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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家庭暴力|不起訴處分

  • 刑事|家庭暴力|不起訴處分


【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00號。當事人因家庭衝突遭控涉犯恐嚇罪,委託本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詳細分析雙方對話紀錄及卷內證據,主張相關言論未具體指向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惡害通知,與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檢察官審酌全部事證後,認定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成立,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情緒性言語與刑法上恐嚇犯行,仍須嚴格區分其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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