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傷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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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恐嚇危害安全案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4年度偵字21182號。當事人遭控涉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並因雙方感情糾紛引發爭議而遭提告。委託本所協助後,律師詳細檢視傷勢照片、監視器畫面及相關對話紀錄,指出告訴內容與客觀證據不符,且無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傷害或恐嚇犯意。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成功維護當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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