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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利罪|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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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重利案獲緩刑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98號案件,上列被告等因幫助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審理終結。當事人委託本所協助辯護,律師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僅提供帳戶,未實際參與重利借貸運作,且無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法院審酌其情節輕微、無前科,最終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及支付公庫1萬元,成功爭取緩刑結果,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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