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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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案獲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案件,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遭指涉參與詐欺集團車手提領及收取贓款,經委託本所辯護後,律師詳細分析卷證並指出欠缺指揮提款、收受款項等積極證據,相關證人亦未指證當事人涉案。檢察官採認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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