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 > 刑事|洗錢|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調偵字第169號案件,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遭控提供郵局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致被害人匯款受騙。委託本所處理後,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及資金往來資料,證明帳戶係基於正常商業往來借用,無證據證明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犯意。檢察官採信辯護主張,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帳戶案件關鍵在於主觀犯意及交易背景之完整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