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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4號不起訴處分】
本件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當事人因網路遊戲爭執遭指控以訊息恐嚇他人。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後,針對對話內容、語意脈絡及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提出辯護,主張相關言論僅屬情緒性謾罵,並非具體惡害通知。檢察官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欠缺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具體威脅內容,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4號妨害自由案件作成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