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竊盜|不起訴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802號不起訴處分】
本件為竊盜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專櫃任職期間取走客戶訂金收據及禮品。當事人委託本所協助後,提出相關單據、購買紀錄及返還物品證明,並完整說明實際經過。檢察官調查認定,客戶訂金收據屬工作保管範圍,禮品亦有資料足證為個人財物,且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及積極證據。最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802號竊盜案件偵查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並非物品暫時持有即當然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