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81號、第45469號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誤信假冒銀行及客服人員來電,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後遭詐騙集團利用,因而被控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委託本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及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同樣為詐騙被害人,並無幫助犯罪之主觀犯意。經檢察官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認為,帳戶遭騙取利用案件仍須以具體證據證明犯意,不能僅憑帳戶流向即推定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