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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05號、112年度偵字第17835號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經營網路賣場販售草本商品,遭控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接受偵辦。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委託本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提出商品來源、檢驗報告及相關交易資料,證明販售及出貨商品均未檢出毒品成分,且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販賣毒品之犯意及行為。經檢察官審酌卷內證據及鑑定結果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認為,重大毒品案件仍須以科學鑑定及客觀證據作為認定基礎,不得僅憑推測論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