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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52935號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而遭控涉嫌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嫌,相關帳戶後續亦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之工具。案發後,當事人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整理並提出完整對話紀錄、轉帳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係因誤信對方所稱帳戶驗證需求而提供帳戶資訊,主觀上並無協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且自身亦屬詐騙案件之被害人。檢察官綜合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涉及帳戶遭騙取並遭他人利用之案件,仍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及行為人主觀認知綜合判斷,以釐清是否成立相關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