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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57號、112年度偵字第4776號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電子支付帳戶遭詐騙集團冒名申辦並作為收款工具,遭控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提出退款詐騙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騙取個資,自身亦屬被害人,並非帳戶實際申辦或使用者。經檢察官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個資遭冒用案件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不能僅因帳戶資料涉及犯罪即認定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