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 > 刑事|詐欺洗錢|不起訴處分

【詐欺、洗錢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167號、112年度偵字第28658號案件,當事人因提供帳戶遭控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係因誤信網路交友對象而提供帳戶,自身亦為詐騙被害人,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經檢察官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帳戶遭利用案件仍須個案判斷主觀犯意,並非帳戶遭作為詐騙工具即當然成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