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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46號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協助詐欺集團實施詐騙而涉犯幫助詐欺罪。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詳細檢視卷證資料,主張僅憑門號登記資料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且無積極證據可證實實際交付門號者即為當事人。檢察官最終採納辯護意見,認定證據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避免刑事追訴。律師提醒,幫助詐欺案件仍須以主觀犯意及客觀證據綜合認定,並非單憑門號或帳戶資料即可論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