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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共危險|緩起訴處分

  • 刑事|公共危險|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公共危險∣獲緩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1880號」本案當事人因在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因違規遭警攔查經同意採集尿液檢驗反應呈陽性而查獲,後續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當事人坦承犯行,對其行為深表悔悟,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為緩起訴處分。

-刑事 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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