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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販賣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9972號」被告因於114年9月兩度販賣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油給證人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主觀上無營利意圖,係證人到家中聊天並主動央求,被告僅係基於情誼無償轉讓,並無販賣行為或收取金錢。檢察官審酌後認為,本案僅有證人單一指述與監視器畫面,欠缺足以證明交易對價之積極證據,依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原則,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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