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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506號」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與密碼給詐騙集團,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誤信能透過美化帳戶金流來申請貸款,才在受騙情況下交出提款卡。檢方認定被告並無協助犯罪的主觀意圖,且其辯詞與通訊紀錄相符,因此判定罪嫌不足。最終,檢察署決定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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