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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藏匿人犯|緩起訴處分

  • 刑事|藏匿人犯|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協助藏匿人犯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緩起訴處分】
「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99號」被告在A男於台南市多處進行開槍射擊與投擲震憾彈犯案後逃亡期間,協助其在台中市的飯店登記住宿並提供餐飲,意圖使其規避警方追緝,遭控藏匿人犯。檢察官考量被告坦承罪行且查無前科,最終給予一年緩起訴處分,並要求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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