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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281號」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性伴侶,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向對方親屬傳送指摘「告訴人是同性戀、劈腿」等損害名譽的不實言論,遭控妨害名譽。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正式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最終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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