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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 刑事|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85號」被告因天鵝船停泊問題對告訴人辱罵「垃圾」等不雅字眼,遭控妨害名譽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該言詞雖屬粗鄙,但屬於雙方衝突下情緒激動之偶然發言,並非以貶損他人人格為唯一目的。此外,參酌憲法法庭113年度第3號判決意旨,此類言語尚未達到超越一般人可忍受的社會程度,且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意圖。最終,檢察署因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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