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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850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律群律師辯護。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欲申辦貸款,誤信詐騙集團「洗信用」之術,才將其銀行及郵局提款卡寄予對方,且於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分期履行賠償。法院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已有悔意且雙方達成補償協議,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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