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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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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五年】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被告因加入詐騙集團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並協助提領贓款,遭訴一般洗錢不服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委任律群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且無前科。法院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無前科紀錄,裁判給予五年緩刑。緩刑期間,被告必須依照和解協議內容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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