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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6號」被告因將個人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與暱稱「知有(陳文杰)陳老闆」之人有頻繁且親密的通訊紀錄,被告係認為兩人為交往中情侶之關係而交付帳戶,並非出於協助犯罪之本意。由於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具有助長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檢察官最終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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