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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1748號」被告因在辦公室內對告訴人有不當肢體接觸與要求擁抱等行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原告坦承被告僅是靠近而未實際觸碰身體,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且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具體事證,無法單憑片面指訴定罪。最終,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並無主觀上的性騷擾意圖與客觀上的違法行為,因此決定不予起訴。

-刑事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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