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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占|緩起訴處分

  • 刑事|侵占|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侵占-獲緩起訴處分】
「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1302號」被告在112年4月於臺南市新營區監理站拾獲一只內含現金與證件的錢包後將其據為己有,遭控侵占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案發後主動坦承犯行並表現出悔意,且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檢察官決定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處分結果為緩起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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