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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洗錢-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137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洗錢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於正規銀行未成功辦理貸款而找上網路代辦,遭到暱稱張洛誠理財顧問之人稱可幫其至銀行申辦貸款才交出帳戶資訊,主觀上並無助長犯罪之意圖。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具有與詐騙集團共謀的犯罪故意,檢察官認定其罪嫌不足。最終,本案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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