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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73號」被告將其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並協助提領與轉交受害者匯入的款項,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誤信網路上的徵才廣告,遭暱稱鄭莉涵之人稱需其幫忙將裝潢款項交給裝潢公司,而交付帳戶予對方,主觀上並無參與犯罪的意圖。最終,因缺乏足以認定被告具備犯罪故意的積極證據,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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