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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00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犯後皆坦承罪行且過去無犯罪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法官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經此程序堪認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兩年的機會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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