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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敲車就一定有罪?律師揭露毀損罪不起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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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在行車糾紛發生時,往往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拍打車身、敲擊車窗,甚至遭對方指控故意毀損或傷害。實務上不少民眾收到警局通知後才驚覺事情嚴重,擔心留下前科、遭起訴甚至被判刑。事實上,毀損罪屬於刑法第354條規定之犯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同時涉及傷害罪,刑責可能更重。不過,刑事案件並非有人指控就一定成立,檢察官仍須依證據認定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及實際損害結果。
 

(一)毀損罪構成要件解析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致令不堪使用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始成立毀損罪。法院實務一再指出,毀損罪除了客觀上須有物品受損事實外,更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毀損故意。若僅係一般碰撞、誤觸或無法證明故意造成損害,並不當然構成犯罪。
 

(二)本罪保護法益

毀損罪主要保護人民對財產之使用利益及所有權。法律處罰的核心,在於故意破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非所有車輛碰撞或行車爭執。因此,檢察官及法院通常會透過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及現場跡證綜合判斷是否確有毀損犯意存在。
 

(三)法院實務常見刑度

若經法院認定成立毀損罪,常見刑度為拘役、易科罰金或數月有期徒刑。若損害金額較高、前科累犯或結合暴力行為,刑度可能提高。若同時涉及傷害罪,則須依傷勢程度另行量刑。
 

(四)實務上常見不起訴關鍵

本所承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34號】案件,當事人因行車糾紛遭控故意追撞車輛並造成他人受傷。接受委任後,律師團隊立即調閱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及相關客觀證據,完整還原事故發生經過。經比對後發現,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故意毀損車輛或故意傷害之犯意,告訴人亦未提出足夠醫療證明佐證受傷結果。最終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律師辯護重點

行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證據往往就是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律師介入後,通常會先確認碰撞過程、雙方車速、駕駛反應及現場狀況,判斷是否存在故意行為。此外,也須檢視車損鑑定資料、修復費用及醫療紀錄是否足以證明犯罪成立。許多案件最後無法起訴的原因,正是因為檢方無法排除意外事故或過失行為的可能性。
 

(六)常見FAQ

Q:敲車窗就一定成立毀損罪嗎?
不一定,仍須證明造成損害及具有毀損故意。
Q:行車紀錄器真的有用嗎?
非常重要,往往是認定事故真相及有無犯罪故意的關鍵證據。
Q:被告毀損罪一定會留下前科嗎?
若獲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判決,即不會留下有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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