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息、堵人、尾隨都可能構成跟騷罪!嚴重者恐遭聲請保護令、限制住居甚至面臨刑責!

當事人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撤銷告誡處分
近年來,隨著跟蹤騷擾案件大量增加,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成為警方與法院高度重視之刑事案件類型。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只是「想挽回感情」、「持續聯絡對方」、「關心對方行蹤」或「當面講清楚」,卻在對方報警後,遭警方認定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甚至面臨刑事責任、保護令限制及社會名譽重大影響。尤其近年警方對於跟騷案件處理趨於嚴格,只要被認定有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之跟追、監視、傳訊、守候或尾隨行為,即可能先核發書面告誡。若後續仍持續相關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構成刑事犯罪。
此外,若案件涉及攜帶器械、深夜尾隨、長期監控或違反保護令等情形,法院通常會認為犯罪危險性提高,量刑亦可能明顯加重。
然而,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跟騷案件之成立,仍須符合嚴格法定構成要件,包括是否具有「反覆或持續性」、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是否足以心生畏怖,以及雙方關係背景等因素,均須綜合判斷,並非只要單純聯絡即當然成立犯罪。
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跟蹤騷擾、妨害自由、保護令、感情糾紛及網路騷擾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撤銷告誡、不起訴、緩起訴、減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基於性或性別有關因素,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監視、尾隨、守候、盯梢、傳送訊息、冒用資料訂購商品、散布個資或其他使人心生畏怖之行為。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成立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具有「反覆性」、「持續性」及「違反意願」。亦即,並非單純一次聯繫或偶發衝突即當然成立跟騷罪,而須達到足以影響他人生活安寧與心理安全程度。
尤其近年實務中,感情糾紛案件最為常見。例如,分手後持續傳訊、至住處堵人、尾隨上下班、反覆要求復合等情形,均可能遭認定涉及跟蹤騷擾。
此外,若行為人攜帶刀械、棍棒或其他器械前往現場,法院通常可能進一步認定屬「攜帶兇器」或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加重情節。若同時伴隨恐嚇、傷害或侵入住居行為,亦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警方於偵辦跟騷案件時,通常會透過監視器畫面、LINE對話、通聯紀錄、社群媒體截圖、錄音及證人證述作為證據來源。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相關證據仍須符合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跟騷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承認或否認即可,而須從雙方互動背景、行為頻率、對話內容、主觀意圖及證據合法性等多面向綜合分析。
二、本保護法益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身體、行動、隱私及生活安全。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跟騷行為雖未必立即造成身體侵害,但長期下來容易使被害人陷入恐懼、不安及心理壓力,甚至影響正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尤其近年社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體發達後,部分行為人可能透過大量訊息、定位追蹤、網路監控及持續聯絡方式,對被害人造成高度心理壓迫。因此,法院通常認為本法核心,在於預防潛在暴力及保障人格權。
然而,法院實務亦逐漸區分「一般情感糾紛」與「真正跟騷犯罪」間之差異。例如,若雙方仍有聯絡、曾相約碰面或互動內容顯示並非單方面騷擾,則是否已達違反本人意願程度,仍須個案認定。
此外,本法亦與保護令制度高度結合。若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行為人仍持續接觸、尾隨或騷擾,法院通常會認為危險性顯著提高,甚至可能涉及違反保護令罪責。
尤其若案件涉及攜帶器械、長期監控或公開散布個資,法院通常會認為對被害人人身安全具有高度威脅,因此量刑亦可能較重。
是以,本法之核心,不僅在於防止實際暴力發生,更在於提前介入可能升高之危險行為,以保障人民生活安寧與人格安全。
三、本案件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跟蹤騷擾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行為頻率、持續時間、是否違反告誡、是否攜帶器械、是否違反保護令及被害人受影響程度等因素。若屬初犯、情節輕微、雙方原有感情關係且未造成重大影響者,實務上仍有機會透過和解、撤告、緩起訴或較輕刑度方式處理。
然而,若行為人於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尾隨、守候或傳送訊息,法院通常會認為具有持續性及惡性。尤其若涉及深夜堵人、監控住處或長期騷擾,量刑往往會提高。
此外,若案件同時涉及攜帶刀械、棍棒等器械,法院可能進一步認定犯罪危險性增加。若伴隨恐嚇、傷害或違反保護令情形,甚至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法院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刪除相關資料、是否接受心理諮商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若能積極與對方調解並停止相關行為,通常有助於爭取較輕處遇。
因此,跟騷案件一旦遭報警或收到警方告誡,如何於初期即規劃正確辯護方向,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四、本法辯護重點
跟蹤騷擾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是否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法院實務上已多次指出,單純偶發聯絡、一次性爭執或一般情感互動,未必當然構成跟騷行為。其次,「違反本人意願」亦為重要爭點。部分案件中,雙方雖曾有爭執,但仍持續互動、約見面或存在雙向聯繫情形,則是否確實已達明確拒絕程度,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
此外,「是否足以心生畏怖」亦屬法院審酌重點。若相關對話內容並無威脅性、雙方互動仍屬一般情感糾紛範圍,則未必已達本法處罰程度。
程序合法性亦極為重要。例如,警方書面告誡程序是否合法、告誡內容是否明確、保護令範圍是否具體,以及證據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再者,若案件涉及攜帶器械,辯護上亦須詳細區分是否具有實際攻擊意圖、器械用途及當時客觀情境,避免遭過度擴張解釋。
因此,跟騷案件之辯護,並非僅單純否認犯行即可,而須從雙方互動背景、行為頻率、保護令範圍、主觀意圖及證據能力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五、律群成功案例【當事人涉犯跟蹤騷擾案件-成功撤銷告誡】
當事人遭指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警方核發書面告誡,認定其涉嫌對他人為跟追騷擾行為。當事人遂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本團隊律師詳細檢視雙方對話紀錄、互動背景及相關證據後,主張本案並不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要求之「反覆」、「持續」及「違反意願」等構成要件,並援引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意旨,說明雙方實際上早已約好碰面,相關行為尚難僅憑單方陳述即認定涉及跟蹤騷擾。
最終,警方重新審酌相關事證後,成功撤銷原書面告誡處分,避免當事人後續面臨刑事責任與保護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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